“黑诊所”“假医生”!南雄这家口腔诊所被三次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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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事情
但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牙医
你敢去看吗?
近日,
南雄市人民法院
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行医案件
2015年
李某某租赁南雄某街道一家门店
经营牙科诊所开展诊疗活动
期间
南雄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开展日常巡查
发现李某某经营的牙科诊所
现场卫生条件不达标
该场所设备简陋
室内的牙床陈旧泛黄
小水池长着霉点和沾染血迹……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经询问还发现
李某某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南雄市卫计局依法对其
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但被处罚后
李某某并未就此收手
而是在一段时间后“重操就业”
2017年
仍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他,
又在南雄市区另外租赁了一家门店
开展牙科诊疗活动
再次被南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责令立即停止执业
罚款5000元
并没收牙科相关诊疗工具的行政处罚
让人没想到的是
经过两次行政处罚
李某某仍没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2020年9月起
又继续多次为患者进行
拔牙、镶牙等非法诊疗活动
直到再次被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找上门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
李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行医罪
面对未取得
医疗资质、执业资格的
“无牌诊所”“无牌医生”
大家一定要多加警惕
到这类诊所求医问诊
不仅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
还容易造成延误患者治疗时机
导致疾病传播等危害后果
还很可能会面临追偿难等问题
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
本期法律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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